12366稅總解答2016年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2366稅總解答2016年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發布了2016年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以問答的方式解答了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4類66個納稅人咨詢較多的問題?,F在正是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關鍵期,上述問題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聯系緊密,我們將其刊發,供讀者參考。
應納稅所得額類問題
1.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ㄒ唬┓课?、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ǘ┮越洜I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ㄈ┮匀谫Y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ㄋ模┮炎泐~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ㄎ澹┡c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为毠纼r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ㄆ撸┢渌坏糜嬎阏叟f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2.公司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條第4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
4.企業受讓的無形資產,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5.企業籌建期的費用支出是否計入當期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6.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企業建成的房屋已經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發票還沒拿到,是按發票憑證計提折舊還是按合同的金額計提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8.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ǘ槁毠ばl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9.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150元,與工資一并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10.企業由于資金困難,無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經與出租方協商,約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這筆沒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則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的要求,由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11.企業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12.企業取得免稅收入對應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六、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3.公益性股權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14.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5.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6.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八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當期的收入。
17.合伙企業并未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那么作為合伙人的法人企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不論合伙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業確認為當期收入。
18.請問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ㄒ唬┙邮芷渌麊挝换蛘邆€人捐贈的收入;
?。ǘ┏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ㄈ┌凑帐〖壱陨厦裾?、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ㄋ模┎徽鞫愂杖牒兔舛愂杖腈苌你y行存款利息收入;
?。ㄎ澹┴斦?、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的費用,屬于提供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19.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營改增后應該如何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20.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兒園贈與當地教育局,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該業務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是非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如是開發區內的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1.勞務派遣人員平時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該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2.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滯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3.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24.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額類問題
公司現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現準備注銷,清算所得適用什么稅率?能否按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因此,企業在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類問題
1.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要行業2015年前三季度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未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如何處理?對加速折舊的方法有何規定?答: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第七條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由于政策發布較晚,企業熟悉掌握優惠政策也有一個過程,可能存在企業在前3季度未能及時計算享受優惠的情況。為此,公告明確,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計算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該公告第三條、第四條對財稅〔2015〕106號和本公告規定的加速折舊方法作了具體明確,即企業按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2.財稅〔2015〕119號中的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財稅〔2015〕119號規定條件但未申請享受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該文的規定享受。
3.企業從事集成電路生產,新購設備既符合財稅〔2012〕27號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請問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未滿2年,能否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第三條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6.非居民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7.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包括: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8.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又符合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9.企業的哪些政策活動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ǘ┫铝谢顒硬贿m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
六、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10.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應當如何歸集和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二、研發費用歸集……(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及法人合伙人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2015年度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可統一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相關手續。
12.享受企業所得稅免征、減征優惠條件的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有什么限制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該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確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公告執行。
13.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軟件企業,如在享受優惠政策期間,有的年度虧損,享受優惠的時間是否可以順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第三條規定,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14.企業有專設研發部門,然而部分研究開發項目有外聘人員參與,該部分支付的勞務費用是否可以進行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15.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16.符合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人員范圍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落實完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
八、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7.企業轉讓一項外購的企業專利權,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該項優惠是否僅限轉讓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因此,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專利權,應強調的是企業是否擁有規定技術的所有權,外購取得技術專利權或者自行研發取得技術專利權不是判斷納稅人轉讓專利技術是否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標準。
18.我公司發生的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但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19.我公司為化工企業,現委托高校研究所進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請問委托開發的費用能否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0.企業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因此,企業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
21.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實行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影響公司當年的財務指標,能否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第三條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22.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獲利年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以后年度符合的,應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2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24.核定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如何享受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件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25.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征收管理類問題
?1.跨地區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哪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2.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納稅人辦理優惠備案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3.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人,分支機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該優惠應由總機構備案還是分支機構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的優惠事項,按以下情況辦理:
?。ㄒ唬┓种C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
?。ǘ┛倷C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見附件3),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4.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匯算清繳期內未備案的怎么辦?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規定,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在匯繳期間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應在發現后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對于上述情形,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相關資料后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未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處罰。對于經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應當取消所享受優惠,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5.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第30欄有體現“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預繳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季度預繳時不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企業當年實際發生費用,未能及時取得該費用的有效憑證,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7.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是否需要申請重新認定?
答: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8.2015年度的年終獎,企業到2016年才發放,可以在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2015年已預提的工資薪金,準予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按規定扣除。
9.稅務機關對符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直接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ㄒ唬┠苷_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ǘ┠苷_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ㄈ┩ㄟ^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因此,要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判斷需要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
10.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會被取消?
答: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1.企業在年度中間辦理注銷,企業所得稅是否要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年度中間辦理注銷前,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
12.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如何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13.關聯申報的新規定中,對關聯關系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ㄒ唬┮环街苯踊蛘唛g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ǘ╇p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ㄈ╇p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ㄋ模╇p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ㄎ澹┮环桨霐狄陨隙禄蛘甙霐狄陨细呒壒芾砣藛T(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哂蟹蚱?、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ㄆ撸╇p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14.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也要視同二級分支機構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15.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否需要將抵免稅額填入附表三中?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規定,該優惠應于匯繳時享受,故季報時不需要填入附表三。
16.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如何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第二十五條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ㄒ唬┛倷C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ǘ┛倷C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ㄈ┛倷C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7.納稅人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嗎?
答:不需要。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