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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發布時間:2017/05/24

一、關于納稅人及稅率、征收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境內購買方為境外單位或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

(三)提供生活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含本數)的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未超過的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二、關于征稅范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一)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拓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一條明確,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三)旅游娛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延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延伸】(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明確,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餐飲企業銷售泔水應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延伸】(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五條明確,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明確,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3)酒店在房間內為顧客提供的單獨收費的食品飲料、計生用品等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六)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此外,現代服務中部分涉及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經營活動,如鑒證咨詢服務中為居民生活提供鑒證咨詢的健康咨詢,及商務輔助服務中為居民生活提供的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等。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七)關于視同銷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延伸】顧客通過積分兌換取得的酒店服務,酒店需要繳納增值稅。

三、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關于銷售額的規定:

(一)經紀代理服務。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延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

1.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旅游服務。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延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四、關于進項稅額的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font>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中關于進項稅額的相關規定,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購買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按規定憑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4.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延伸】酒店業相關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酒店將客房床單被罩外送洗衣店清洗,洗衣店提供的清洗服務屬于其他生活服務,酒店取得的清洗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客人在設在酒店內的獨立核算的餐飲企業就餐,直接與酒店結賬,酒店給客人開具餐飲費發票后,餐飲企業再與酒店進行結算,并向酒店開具發票,酒店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6.關于農產品核定扣除。

(1)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的自產農產品(具體農產品范圍參照財稅字【1995】52號文件),按核定扣除辦法計算抵扣相應農產品進項稅額;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除蔬菜,豬、牛、羊、雞、鴨、鵝肉,雞、鴨、鵝蛋之外其它農產品按核定扣除辦法計算抵扣相應農產品進項稅額。(注: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前提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2)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蔬菜,豬、牛、羊、雞、鴨、鵝肉,雞、鴨、鵝蛋,不參與當月應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的計算,同時也不得憑票抵扣農產品進項稅。

(3)不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的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的自產農產品,以及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農產品,未取得專用發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專用繳款書的,憑票抵扣農產品進項稅。

(4)生活服務業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只能選擇農產品核定扣除或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認證后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申報增值稅時按核定扣除辦法計算抵扣農產品進項稅。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上述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進項稅發票的認證抵扣。

1.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方式。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扣稅憑證(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通過前臺掃描認證、自助掃描認證、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三種方式進行抵扣,其中發票掃描認證為全市通辦業務,為減少納稅人前往辦稅服務廳排隊等候的時間,建議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通過申報系統上傳海關繳款書相關信息,待稽核比對通過后方可在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2.關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的操作提示。

(1)在發票勾選時,請關注界面上的當前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勾選的發票將屬于當前的所屬期。

(2)確認勾選的操作期為當期已申報結束或征期結束后(以兩者中較先發生者為開始時間)至下期申報當天或征期結束當天(以兩者中較先發生者為終止時間)。勾選操作窗口期的規定不同于原掃描認證的窗口期,如納稅人于2017年3月1日進行勾選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于2017年2月所屬期申報抵扣,但同日掃描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可于2017年3月所屬期申報抵扣。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生活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簡易征收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款第3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文化體育服務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代收自來水費(不包括污水處理費及水資源費),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不需要選擇“差額征稅”功能。納稅人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及水資源費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免征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萍膊》乐握?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成人本???、網絡本???、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15.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16.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7.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并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18.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19.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務:……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注意】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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