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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個體戶和小微企業免除一切稅費!國家宣布,免增值稅!免個稅!免社保!緩繳企業所得稅!延期到2020年底!

發布時間:2020/06/09
突發!個體戶和小微企業免除一切稅費!國家宣布,免增值稅!免個稅!免社保!緩繳企業所得稅!延期到2020年底!

今日,山東省政府突然發文,一系列利好政策空降!此前,國家也宣布:免增值稅!免個稅!免社保!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

 

01

個體戶和小微企業免除一切稅費!

山東省突然宣布重大利好!

 

小編看了下文件,要點如下:

 

免除個體戶和小微企業一切稅費

 

加大免稅力度。在全面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基礎上,在地方權限內,從文件發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免除一切稅費。

 

延長減免房租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性房產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在落實已經出臺的減免或減半征收房租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將減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展覽、電影放映六類行業納稅人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減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當地財政給予補貼或按規定減免業主(房東)相關稅費。

 

支持地攤經濟

 

支持夜經濟等特色經營方式發展。2020年6月15日前,各縣(市、區)制定擺攤經營區域、時段的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在嚴格履行疫情防控、環境衛生責任,不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臨街違章建筑,維護好交通要道、消防通道、綠化地帶正常狀態的前提下,允許臨時占道攤點攤區經營、允許臨街店鋪臨時越門經營、允許流動商販販賣經營。市場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門對攤主商家戶外經營產生的問題及時開展現場處置,實施審慎包容監管。對依法從事的擺攤經營,豁免辦理營業執照,政府相關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

 

社保補貼

 

對通過夜經濟、小店經濟等靈活就業的困難人員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給予其不超過實際繳費2/3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鼓勵線上銷售

 

鼓勵個體經營者和小微企業利用工業互聯網、外貿出口平臺、電商平臺進行經營和銷售,當地財政給予費用支持。推進電子商務進農村示范縣建設,加強對小微電商企業指導培訓,所需費用在電子商務進農村示范縣資金中列支。

 

信貸支持、提供低成本創業場所等

 

對保持現有抵押擔保狀態不變、承諾就業基本穩定的個體經營者和小微企業,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貸款允許延期,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罰息。

 

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科技園、小微企業園等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場地,向應屆畢業生免費提供,當地財政視成效給予獎補。為應屆畢業生自主創業開辟綠色通道,相關部門免除開辦企業的一次性政府收費。

 

不難看出,這些舉措都著眼于保居民就業、?;久裆?,對個體戶和小微企業還是很實惠的。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歡迎在本文下方留言說說。

 

02

國家宣布!

免增值稅!免個稅!免社保!

緩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具體政策如下:

 

緩繳企業所得稅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9日

 

免增值稅!免個稅!

 

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復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4月30日

 

免個稅!減免增值稅!稅費優惠延至2020年12月31!

 

為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紓困和復工復產,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實施期限公告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5日

 

附件一:免個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二: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三:湖北省免增值稅!湖北省外減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四:有關捐贈的稅收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五:藥品行業和航空行業優惠!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二、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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